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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沙一岳父要求女婿“想娶我女儿先入股养蜂”,结果……

南海网 http://www.hinews.cn 时间:2018-06-01 11:40 来源:南国都市报 作者:何慧蓉 罗凤灵 龙蜀娟

  想娶我女儿先拿5万来养蜂

  半年后闹离婚 女婿想要回这笔钱遭拒绝

  这钱是彩礼还是入股费?

  法院:双方签订《入股协议》须返还5万元

  南国都市报5月31日讯(记者何慧蓉通讯员罗凤灵龙蜀娟)白沙黎族自治县某农场的陈某以女儿结婚为条件,要求女婿出资养蜂,38岁的吴某为娶上媳妇答应了岳父合作养蜂的要求,并签订协议入股5万元。婚后不到半年就闹离婚,吴某欲索回入股费却遭到岳父拒绝,只好诉至法院。

  家住儋州市某村的吴某大龄尚未娶妻,2017年3月,经他人介绍,与陈某及其女儿阿燕(化名)认识。吴某对阿燕颇有好感想娶其为妻,陈某便提出“若想娶阿燕为妻,必须与其世代合作养蜂”的条件。2017年4月8日,陈某与吴某签订了《女婿养蜂入伙合作入股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入股协议》),约定吴某应拿出7.5万元作为入股养蜂合作费用,协议中还作了其他特别声明。同日,吴某支付5万元,陈某出具《收条》,内容为:“今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,还欠2.5万元,以后工作工资补上来。”

  同年6月15日,吴某与阿燕办理了登记结婚,开始新的生活。婚后,吴某与岳父经营养蜂项目。只惜好景不长,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,向岳父索回5万元被拒后,于2017年10月16日将岳父告上法庭,诉称销售蜂蜜获利数万元其却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报酬,认为是岳父欺骗其出资无偿打工,签订的协议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,请求法院撤销《入股协议》并判令岳父返还5万元。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宣判后,陈某不服,上诉称对一审法院撤销《入股协议》无异议,但5万元是与婚姻彩礼绑定在一起的,《入股协议》名为入股实为对彩礼的约定,现女儿已经和吴某结婚生活,故5万元不应返还。吴某辩称,其与阿燕的感情已经破裂,双方没有合作养蜂的必要,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入股费5万元。

  5万元究竟是彩礼?还是入股费?双方意见不一。对此,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入股协议》载明的“7.5万元是作为养蜂一次入股费用,不是甲方女儿的彩礼费用”、“甲方不收乙方任何彩礼”,以及陈某出具的《收条》“今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”等内容,吴某给付陈某的5万元是合伙入股款项,不是彩礼。入股协议被依法撤销后,陈某应当将收取吴某的5万元返还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处理结果得当,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责任编辑:吴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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